今朝付出號令的聲請案,每件應繳納的費用是新台幣500元。所以「要求標的」的最後一項,記得必然要寫上這一段: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較之利錢翻譯
若是兩邊就利息沒有約定,債權人則可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為5%)來較量爭論。這時的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應付利錢之債務,其利率未經商定,亦沒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翻譯
其他著作:司法護衛誰?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較之利錢。
其他欄項填寫申明,請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說明…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了債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較之利錢。
這個部門,聲請人可參考前揭狀紙的格局,在要求標的的「前段」,先填寫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肯定的金額。
例如:借款金額新台幣5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10%,並於○○年○○月○○日返還,那麼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
以假貸為例:假定債務人積欠借款新台幣50萬元沒還,可以寫為:
至於請求標的的「後段」,有關利錢的部分,若是兩邊有商定的話,看利率商定多少,就依其時約定的利率填寫。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二)催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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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何聲請付出號令?【系列16-7:付出命令狀逐項填寫申明(4-3)】
假定票額也是新台幣50萬元的話,那麼整段文字便可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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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03條:
2012年出書,已三刷
【支付敕令狀逐項填寫說明(4-2)】
如果支付敕令的聲請是要求給付票款時,因為票據法對於支票的利率及利錢起算日期有出格劃定,在當事人沒有商定時,支票的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6%,利錢則是自支票上記錄的發票日起算。
簡單地說,聲請人但願法院能依其所主張的事實,核發付出號令給債務人,期能促請債務人給付必然的金額(或物品),並負擔因督促程序而支出的費用,就是所謂的「請求標的」翻譯
(2)催促程序費用
單據法第28條:
發票人得記錄對於單子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1)要求給付的金額與利息
6.「要求標的」欄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396104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