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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和談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搞妥離婚挂號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處所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服務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挂號。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和談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好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順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華頓翻譯社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就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交際部領務局驗證後,便可向其戶籍地點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解決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頭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元管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地點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挂號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順次送經處所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間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挂號局管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根據印尼婚姻律例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頭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和談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挂號及評判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商業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地點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東南亞地區配偶(如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
有關華頓翻譯社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度)配頭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打點離婚挂號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打點離婚挂號之正確流程以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和談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地點地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挂號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順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交際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管理離婚挂號。

法院通知佈告刊登新聞紙翻譯英文、越南文、印尼文、泰語(泰文)、法文、德語、韓語、日語、西班牙語等外藉說話之海外埠區版、海外版航空版登載報紙翻譯民事裁定公告、判決公告、公示投遞等國際航空版通知佈告登報以離婚失蹤、實行同居義務、停止親權事務及終止收養關係事務為主翻譯如需翻譯為外文,請將全文翻譯後,包羅(大旨、根據、通知佈告事項)全文登載在國外看獲得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翻譯

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本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挂號,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整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整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域人民法院民事調整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整墨客效證明),向大陸本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投遞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大陸地域配頭(如港澳地區新娘/大陸地域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兩邊當事人持離婚和談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挂號,兩願離婚始生效率翻譯於辦妥離婚挂號後兩邊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親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頭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打點離婚挂號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劃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地點地處所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肯定後,至戶務事務所管理離婚挂號。
2、在大陸離婚
(一)和談離婚:兩邊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挂號治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獲得離婚證。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實書,向大陸本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承認,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區域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翻譯
海基會也供給相幹的諮詢服務,辦事專線為02-27134726翻譯

公示投遞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示投遞,自將通知佈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刊登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率;就應於外國為投遞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産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投遞,自黏貼公告處之來日诰日起,産生效率。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時代,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時代內登載之翻譯

公示投遞之方式(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投遞之文書,而於法院之通知佈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投遞人應隨時向其領取。除前項劃定外,法院報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式通知或通知佈告之。

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刊登於全國版之新聞紙。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現實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投遞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量刊登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投遞人更有獲知之機遇。但應投遞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什麼是公示投遞?(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投遞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投遞物為訴訟書狀<文書>)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投遞的文書」,在法院的通知佈告欄張貼通知佈告,並可以登載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投遞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外國為投遞而為公示投遞者,經60日産生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緣由,最主要是因為投遞的地方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依然沒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投遞。

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投遞是指沒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體例,經過一定的時代,在功令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一樣的效率。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通知佈告之日起算,若是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顛末20日産生效率。

公示投遞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投遞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翻譯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無法投遞,送達法式若何進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投遞,當事人須於劃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較量爭論送達時候,是不是正當投遞,同案件第2次公示投遞,法院則依權柄辦理。

法院通知佈告, 公示送達, 民事判決, 海外版

報紙告白、法院公告登載辦事中間,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告白登報翻譯供給聲請人産生各項事務登載新聞紙登報翻譯登全國版及海外版處所法院通知佈告-民事裁定、公示投遞、法院公示催告、拍賣通知佈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續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理人通知佈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通知佈告、祭奠公業通知佈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通知佈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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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柄公示投遞(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投遞後,對於統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投遞者,依權柄為之。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投遞而無效者。

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投遞之處所不明者。
6.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投遞的地方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送達。
5.如無人為公示投遞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投遞。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3.於外國為投遞,不克不及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管理,或預知雖依該條劃定辦理而無效者。

國外航空公告相幹網站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30&FP=59051

法院通知佈告公示送達民事判決海外版|國外版登報

(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通知佈告或今朝分開國內、 假寓國外沒法送達法院公函者翻譯社應登載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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