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08 Mon 201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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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鄰詞不宜作為起首
詳查《文書處置手冊》,未有用毗鄰詞作為首先的條則,例如:凡發往甲機關之文稿已發出,又須以一樣文稿發往乙機關時…。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元簽辦案件得…。前述各類公函屬發文傳遞周知性質者,以刊登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則;另公事上不須正式行文之談判、聯繫…翻譯各機關之文書功課,均應按照統一法式集中於文書單元處置懲罰;惟機關之組織單元不在統一處所…翻譯各機關之文書處置懲罰電子化功課,應與檔案治理連系,並依行政院制定之相幹劃定解決…。以上條則所用的「又、至、另、惟、並」等,都是置於文內翻譯
《文書處置懲罰手冊》19.3.2.3.丁.劃定:「申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此一劃定,在手冊初訂時,原為:「申明」、「設施」須端倪清晰,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其意義完全者,雖一句,可為一項;不然雖字數略多亦不該割裂。厥後批改時,也許認為文字過於冗雜,因此簡化若干文字,以致讓人不解何謂「每項表達一意」。
本人保有的資估中,有關「又、至、另、惟、並」等毗鄰詞,也都用在某段文字當中。例如:…同時中斷合用上開劃定,又依原辦法…。應增強日常平凡審核,至練習部份仍請…。…請予支撐時利用,另依…。…就某項工作提出申明;惟在合用上須依…翻譯…擬依旨揭計畫履行,並擬函請各單元合營管理…翻譯綜上所述,毗鄰詞有別於「有關、關於、查、依、按、茲」等首先語(註一),幾乎未用在一段或一項的開端。
適有網友發問(註二),乃撰文供人人參考翻譯別的,在「續評《文書處置懲罰手冊》之批改」乙文(註三)中說起:《文書處置懲罰手冊》業已過量次批改,顯得支離破裂,應該再作一次總整頓。上述「…其意義完全者,雖一句,可為一項;不然雖字數略多亦不該割裂。」等文字,仿佛有恢復需要,才能讓人了解「每項表達一意」的旨意。
毗鄰詞不宜作為首先
引用自: http://blog.udn.com/chhsia1113/110092729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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