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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研究費(無研究計畫及定期定額給付)翻譯

7.  結婚、眷喪、生育、後代教育、健康查抄、休假旅遊津貼費翻譯

8.  諮詢費、實驗受測費、問卷調查費、訪談費、教導費、出席費、主持費、講座費、講評費、論文頒發費、一般審查費(專案研究敷陳及著作等審查)、教材編輯費、打字費、資料蒐集費、清潔費、口語翻譯費、論文嘉獎。

1.  薪資:包括酬勞、工資、工作酬勞、助理薪資、兼職酬金、工作所得、助理費、人事費、工讀費、工讀助學金、工作費、臨時工資、各類補助、年關獎金、考成獎金、調薪差額、晉級差額等翻譯

2.  授課鐘點費:包括黉舍開課、練習班、講習會等排定課程發給之鐘點費。

3.  國科會撥付研究生獎助學金翻譯

4.  各機關、單位委託專案研究津貼費。

 

5.  公事員之各類津貼費收入。

★薪資所得-所得種別代號為50

★履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費等-所得種別代號為9B(定額免稅-18萬元)

1、講演鐘點費:

問題一:講演鐘點費與講課鐘點費如何辨別?
 
解答: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

 

★履行業務所得-所得種別代號為9A

3.  畢業論文之指點費、審查費。

1.  稿費、演講費、演講鐘點費翻譯

2.  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

 

問題二:作品入選美術展覽之獎金屬於比賽獎金或是稿費?
 
  解答:加入文化作品比賽,其所獲得之獎金或給與,其所得種別區分以下: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佈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比賽之獎金。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行各項練習班、講習會,及其他近似性質之活動,聘請講課人員教學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講課人員並不以具有傳授(包羅副傳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翻譯【財政部740423台財稅字第14917號】

各類競技角逐及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
 
個人獲得之獎金不論屬稿費收入或比賽之獎金,應併獲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惟屬稿費收入者,可於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列入申報。


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回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佈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劃定之稿費收入。(財務部74.9.6台財稅21714號函

2、講課鐘點費:

★競技競賽及機遇中獎獎金-所得種別代號為91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著作人、代書、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身手自力謀生者的營業收入或演技收入。

 

公私機關、整體、事業及各級學校,禮聘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劃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曲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跨越新臺幣180翻譯社000元以上部份,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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