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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1 條
依外國法院肯定判決聲請強迫履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
條各款景遇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
強迫履行。債務人於中華民國
無居處者,由履行標的物地點地或應為履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要求許可履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六. 其他依司法之劃定,得為強制履行名義者翻譯
履行名義附有前提、刻日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前提成績、刻日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最先強制執行翻譯
履行名義有看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起頭強
制履行。
二. 假拘留收禁、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迫履行之
裁判翻譯
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息爭或調整。
四. 依公證律例定得為強制履行之公證書。
五. 典質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典質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第    4 條
強迫執行,依左列履行名義為之:
一. 肯定之結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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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告白社 小蔡

連絡德律風(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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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側電梯直上六樓)

強迫執行法
強迫履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批改)

第    2 條
民事履行措置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履行事務。

四:若何填寫投標書:
  (1)投標人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洽買投標書暨包管金封存袋
  (2)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通知佈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
  (4)地號、建號、權力規模可依拍賣通知佈告內容填載,願出價額、總價,應達於底價,可等於或大於底價。
8、點交:拍賣之不動產是不是點交,均會記錄於拍賣通知佈告,要留意拍賣通知佈告。
12、特殊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肯承受時,法院會通知佈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前提為應買之透露表現翻譯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履行。
  (2)包管金金額
    請注重:投標時應根據通知佈告所載繳納保證金(務必足額,不然標無效。另請留意,小我單據,不得為包管金票據。

采辦法拍屋的體式格局及流程:
一、注重本院法拍屋之公告
  1.根據強迫履行法第81條劃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通知佈告。
3、拍賣公告通知佈告事項:
  本院不動產拍賣通知佈告所載事項以下:
  (1)不動產地點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力規模、拍賣最低價額:請留意:投標書應載明願出價額及總價。其餘票據則先開立且自收條,待單子交流正式入帳,再開立正式收條。
   (3)得標後,繳納尾款之單子,其受款人應指定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六、交付價金刻日(即交付尾款之方式)
  1.不動產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優先承買肯定後,另行通知繳款。
        (4)法院法拍屋網站
2、法拍屋網站若何進入:
  1.可由司法院網站進入: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1)進入路子以下:司法院首頁(進入後點選左邊)→查詢服務→法拍屋公告
   (2)進入法拍屋通知佈告後,可點選本院再依序查詢,例如依衡宇坐落、拍賣日期、字號(案號)、最低價錢、面積查詢。
   (4)拍賣標的若是僅拍賣土地,請點選土地查詢翻譯
  2.各法院網站亦有拍訂價格查詢及空屋、空位、點友誼形查詢,請多加操縱,詳請進入各法院網頁查詢。
10、承受:開標日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於開標日法官宣示有沒有債權人欲承受時,就地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11、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可減價再按期拍賣。
  (3)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尚有聯系住址請別的載明)、聯系德律風、出生年代日、成分證同一編號等翻譯如委託他人署理,請於委任狀欄位委任人、代理人均應簽名蓋章翻譯代辦署理人姓名、住址、聯系電話、身分證統一號碼(最好附影本)請詳為填寫。
  2.投標人將包管金放進包管金封存袋後,連同投標書投入票櫃。
  3.前二項之尾款可以現金或各銀行所簽發之銀行支票或本票受款人均指定為臺灣基隆處所法院逕向本院收費處繳款(如基隆臺支之外支票,應俟入帳後開立正式收條)。

)。
7、未於七日內繳納尾款之結果: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履行法院應再拍賣翻譯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4.未得標者由投標人就地領回。
  (5)包管金封存袋填寫案號、投標人姓名、代理人姓名、簽章翻譯
 
5、包管金之繳交
  1.包管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包管金封存袋內。
   (3)並於衡宇地址/面積欄位點選,便可查詢拍賣通知佈告全文。(請留意: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投標人原繳納之包管金無息退還翻譯
  2.除前款景象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悉數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耽誤繳款刻日。得標者,即以包管金抵充價款翻譯
  3.臺灣銀行基隆分行之支票視同現金,隨即開立正式收條。」
  2.公告方法:(1)揭露於履行法院及不動產地點地
        (2)執行標的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新聞紙:債權人先墊費,登載於公開發行各大報紙。
  (3)投標日時及場合
    最先投標開標時間及場合請詳閱拍賣通知佈告,投標人請準時參預投標,逾時不受理(開標時投標人請務必準時在場)。
  5.包管金之抬頭
   (1)保證金若抬頭為「臺灣基隆處所法院」,未得標者,逕向銀行管理註銷抬頭翻譯
   (2)包管金若抬頭為投標人,請投標人務必背書後再放入投標袋內;若為投標人以外之人時,則該受款人應依單據律例定一連背書,再放入投標櫃內。

第    3 條
強迫履行事宜,由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翻譯

第    5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注解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履行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辦署理人。
二 要求實現之權力。
債務人滅亡,有左列景象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短長


書狀內宜記錄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履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翻譯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滅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通知佈告為應買之透露表現或聲明。


十三、應買人應承當應買日至權力移轉證書獲得前之地價稅、衡宇稅。

臺灣○○處所法院公告(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院00OO字第0000號
大旨:應買人得自本通知佈告之日(民國98年0月00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示意應買債務人OOO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3、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包管金者,應買無效翻譯
4、債權人得於本通知佈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通知佈告時代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但獲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室廬,則不受此限制翻譯
11、本通知佈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外變賣法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通知佈告事項。
十4、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到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翻譯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成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早到達法院者為優先,猶如時到達者,以抽籤決意翻譯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暗示。
8、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
(五)本件地盤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地盤依都會打算編為室廬區。
6、拍賣之不動產,若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據例第6 條第3 項劃定辦理。又有沒有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置懲罰翻譯
九、依農業成長條例第33條劃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吻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集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實驗研究機構經獲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挂號。
七、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地點地縣、市當局核准得購置該不動產之證實文件。
五、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統一價錢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刻日內以書面聲明。
(四)第0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挂號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力移轉證實書解決所有權登記。
12、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劃定,重劃分派之地盤,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翻譯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根據:強迫執行法第95條第1項翻譯
公告事項:
1、不動產地點地、種類、權利規模、現實狀況、據有利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曆或前提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翻譯
2、本院00年度OO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O股分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OOO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務,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暗示,並附上應繳納之包管金單子,本院得於扣問債權人及債務人定見後,許為買受。得承受耕地之農民集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翻譯
10、拍賣之建物如為當局直接興修之國民住宅,依國民室第條例第19條劃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室第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互換。

法拍屋通知佈告典範榜樣:

第    1 條
民事強迫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履行處打點之。
4、投標日時及場合:99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履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翻譯
5、開標日時及場合:99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履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翻譯
6、得標劃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就地增添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議得標人。
12、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5、本通知佈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處所法院民事履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通知佈告事項。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打點所有權移轉挂號。過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補償差額之責任。
(四)000建號係未辦留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力移轉證書打點保留挂號翻譯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要求增減價金翻譯
(五)000、0000地號地盤為農業成長條例所稱之農牧用地。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挂號。如由數人配合買受,其中1 人過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補償翻譯
8、拍賣之不動產,若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據例第6 條第3 項劃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地盤重劃條例第28條劃定,重劃分配之地盤,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相符第34條劃定之農人集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實文件。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二、包管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包管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包管金封存袋,向本院辦事處采辦,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0院00OO字第000號
大旨:公告以投標方式拍賣本院99年度O字第000 號了債票款強制履行事務,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翻譯
根據:強制履行法第95條第2項。
十6、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當局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住手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翻譯
十7、拍定人應承當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獲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11、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3、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地方:自通知佈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十三、依農業成長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十8、其他通知佈告事項:
(一)劃分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到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翻譯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成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通知佈告事項:
一、不動產地點地、種類、權力局限、實際狀態、據有利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前提及其他相幹事項:均詳如附表。如果得標,包管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就地領回。
十4、拍賣之建物如為當局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室廬條例第19條劃定,其承購人棲身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翻譯但獲得利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六)000、0000地號拍賣地盤應有部門,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0、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采辦本件不動產之證實文件。關於投標無效之景象,請參考投標書後背之記錄翻譯
7、交付價金之刻日: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肯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門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此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門,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門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法院公告, 公示催告, 民事裁定翻譯社 公示投遞翻譯社 財團法人設立挂號公告翻譯社 財團法人調動登記通知佈告, 協會准備會通知佈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通知佈告, 應買通知佈告, 遺失支票翻譯社 遺失證券翻譯社 法院本票裁定, 宣佈滅亡, 限定繼續通知佈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親事件翻譯社 簡易庭, 法院民事判決

第  4- 2 條
執行名義為確定結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用力:
一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據有要求之標的
物者。
前項劃定,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劃定之履行名義,準用之翻譯


二 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
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要求之標的物者。

法院通知佈告翻譯社民事裁定判決翻譯社法院公示投遞翻譯社公示催告登報,提存所通知佈告,報紙拍賣公告,翻譯登載(國外版)公告,支票遺失通知佈告,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報紙告白,限制繼續,夫妻財產分隔隔離分散制,消費者債務清算,清理更生翻譯社公司清算通知佈告翻譯社金融投資經管垂問公司拍賣翻譯社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調換挂號,社團法人協會准備會招募會員,公司清理通知佈告,股東會通知佈告翻譯社董事會通知佈告翻譯社學校招生,機關招標通知佈告,當局機構通知佈告,專刊縣市公所祭奠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土地都會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等各類法院通知佈告,不管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區域或南部區域全省各縣市皆可辦事,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翻譯

→法院拍定(是不是有優先購買權人)→拍定人(通知優先采辦權人)→拍定人或優先購置權人(7天內)繳清尾款及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實書(7-14天)函知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產權過戶(1)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完稅(查欠工程受益費)(2)地政機關打點所有權移轉登記翻譯
點交與不點交之處理:點交(聲請點交)→公函下來(限債務人或現住人15天內主動搬家)→公文下來(書記官定期現場履勘)→法官現場履堪(調和搬遷日期)→公文下來(定期強迫執行)→拍賣完成翻譯
                    不點交(法院民事庭起訴點交)→法院開庭→獲得法院勝訴判決書→強迫執行聲請點交→拍賣完成翻譯

法拍屋拍賣流程:
債權人産生逾期還款→銀行發函催收未果→債權人向法院聲告假扣押保全法式→法院裁定獲得履行名義(付出命令肯定或判決確定)→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遞狀聲請拍賣→債權人繳交履行費→民事履行處罰案→執行處法官排定查封日期→債權人繳交測量費→地政人員會同現場查封丈量→發函地政查封測量登記→發函估價師鑑價→債權人繳交鑑價費→債權人、債務人及相幹人員詢價(限日陳說定見)→債權人依法登報通知佈告→法院公告拍賣(定期拍賣)→第一次拍賣(流標減20%)→第二次拍賣(流標減20%)→第三次拍賣(流標-應買通知佈告,通知佈告三個月(1)以前次底價挂號應買(2)遵照遞狀之前後按次→第四次拍賣-特殊程序減價拍賣(俗稱:特拍)※再行拍賣之日期,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天多於30天。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特殊變賣法式後減價拍賣、四拍)


2、包管金如附表。
八、本通知佈告係有債權人摘錄刊登,若有毛病,以張貼於通知佈告處之通知佈告為準翻譯
附表:

若是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就地領回。

臺灣○○地方法院通知佈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院O00司OO字第00000號
大旨:通知佈告以投票方式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侵害補償強迫履行事宜、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通知佈告事項:
1、不動產地點地、種類、權利局限、現實狀態、據有利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生意格或前提及其他相幹事項:均詳如附表。〈二〉以單據為包管金者,將單子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包管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包管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起,將投標書暨包管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匭內翻譯
4、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
根據:強迫履行法第81條。包管金繳納體例及相關事項:〈一〉單子: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
6、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權翻譯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通知佈告欄揭露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處所法院民事履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5、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去查看標的物現況。乙、農會、信譽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分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公理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流手續,就地便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條:如以其他單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條,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條送教履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翻譯丙、投標人題出之包管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錄『台灣OO處所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
刊海外版通知佈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訂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元270字780元(單元數視稿件字數多寡)。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並電02-23820801,隔日便可見報。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行19-24元(1字不到1元)。刊登通知佈告以甯靖洋日報為主。若何登載通知佈告?以全國版刊行(法院認可)廉價,有登載便可。

第 3- 1 條
執行人員於履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迫力實行之翻譯但不得逾需要
之程度翻譯
實行強迫履行時,為避免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員或有關
機關協助翻譯
前項景象,差人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以下內文出自: http://blog.youthwant.com.tw/conjohn/1688/52/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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