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辨別為:1、向銀行申請,由銀行接受付款人之本票,須經單據交換所交換、未獲兌現列入退票紀錄翻譯
2. 付款地、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沒有填寫,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背面影本。
郵局不在金融業者之內,國庫支票亦非票據法上之支票。
若是發票人是公司行號,必需巨細章都要蓋齊,並填上統一編號,甚至當場驗看證實文件。
【單據種類】
本票裁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後強迫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單據上應記錄事項之一者,其單據無效。(票據法11條)。所以收到本票時必然要細心核對以下事項:
未來本票裁定求償時,付款地關係到申請的管轄法院為何。
買賣性商業本票:係指因現實生意業務行為所產生之買賣單子。
有記載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有三年的追索期間翻譯
時效完成之補救:
以上二種執票人均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履行。
7. 取回擔保:本票准許強迫履行裁定肯定,係屬非官司件,並無肯定實體上司法關係有否之效率,發票人仍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之劃定提起確認之訴翻譯且此項確認之訴告狀並無時代之限制。 (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42號判例參照)。尚難認為應供擔保之緣由沒落(72.05.02司法院第三期司法營業研究會)。不能取回假拘留收禁供應之擔保。
8. 提醒期間: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於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付款之提醒(單子法124條準用66條準用45條)翻譯本票發票人所負付款責任,係第一次之絕對責任,執票人縱令不於付款提示時代內為付款之提醒,發票人仍難免其付款之責,本件執票人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強制履行,應予准予翻譯(73.07.26司法院 (73) 廳民一字第 574 號)
9. 公示投遞:不能投遞可聲請公示投遞,登報以公示送達體式格局肯定後即可履行拍賣債務人財產翻譯
10. 查調財產:債權人持有本票准予強迫執行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不必另行檢附裁定肯定證實。(88.04.01財務部台財稅 字第 880179004 號函)
11. 中斷時效:聲請本票裁定只有要求的效率,所以豈論裁定是不是確定,請求後六個月內必需告狀或強制履行,才能中止時效。(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例)
12. 債權憑證:金錢債權之履行名義,於強迫履行無效果時,依強迫執行法第27條規定應發給債權憑證,履行名義不以具有實體法上肯定效率之履行名義為限,則本票裁定,於強制履行無結果時,自應發給債權憑證翻譯(司法院 (81) 廳民二字第 13793 號函)
單子上之記錄,除金額外,得由原記錄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單子法11條)。是以反面诠釋金額不克不及改寫翻譯
1、支票: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前提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單子翻譯如銀行、信譽合作社、農會及漁會翻譯
提示:執票人出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要求付款。
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付出票面所載金額翻譯若發票人謝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迫履行翻譯支票、匯票必須另行告狀或發付出饬令,方可獲得執行名義。
貿易本票(Commercial Paper翻譯社 CP)分為買賣性貿易本票亦稱第一類貿易本票(CP1)與融資性貿易本票(CP2)亦稱第二類商業本票。
既然長短官司件只作情勢上認定,相對的就沒有肯定債權的效率,債務人隨時可提起確認債權之訴(臺灣高檔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司法座談會 民事類第 29 號)。縱履行受償終了亦得要求返還欠妥得利翻譯
4. 包管人或配合發票人最好在發票時配合簽發,以增添求償對象(但沒法對保證人作本票裁定)翻譯
5. 商定利率填寫: 利率沒商定是年利率百分之六。利率商定如果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利率要記明在本票上。
6. 票據法上沒劃定的事項,寫了沒故障,但不會有票據法上效率,如違約金縱使寫了,也不克不及作本票裁定。只有民法上效率,只能依民法上的要求別的主張翻譯又如在本票上劃平行線,等於沒劃,因為平行線是支票專用的規定,本票不合用。
本票是單子的一種,單據有三種支票、本票、匯票翻譯
1. 管轄法院:付款地法院,未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點地為發票地翻譯假如付款地只寫「台北」二字則台北、士林、板橋三法院均有管轄權,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臺灣高檔法院89年8月份司法座談會紀錄)
2. 相對人:含發票人、配合發票人都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但包管人、背書人都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50年台抗字188號)。
發票人滅亡後繼續人亦非本票裁定的相對人,來由長短官司件只作情勢上審查,有沒有繼續權,是否為繼續人,有沒有拋棄繼續,非官司件不克不及查詢拜訪審理,沒法作判定翻譯然則非本票裁定的相對人,並非便可免去單子責任不消還錢,執票人照舊能以訴訟法式提起訴訟或發付出敕令求償翻譯
3. 提出正本:本票為絕對之有價證券,其權力之行使與本票之據有,有弗成星散之關係,執票人聲 請法院為強迫履行之裁准時,應提出本票正本。(75.07.10(75) 廳民三字第 1406 號函)
4. 除權判決:遺失本票即損失據有,公示催告聲請人既已喪失本票之據有,情勢上已非本票執票人,即與單子法第123條聲請裁定本票強迫履行之要件不符。(72 年司法院第三期司法營業研究會)
5. 裁定金額:票面金額,利錢有商定按商定,無商定可聲請6﹪(單子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違約金不是票據法上債務,不行聲請裁定。
6. 非官司件:豈論是債務否存在,本票形式上正當,法院就會裁定,故本票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即便簽章是偽造的,法院仍應為准予強迫履行之裁定。(最高法院 五十年六月六日 、五十年度第三次民、刑庭總會會經過議定議 (三)、52台抗字163號)
1、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單據法120條)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2.必然之金額翻譯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翻譯4.無前提擔負付出。5.發票地。6.發票年、月、日翻譯7.付款地。8.到期日。
2、絕對需要記錄事項記載,少了此中任何一項本票就無效翻譯
本 票 裁 定
2、 一般文具店采辦之本票,俗稱「商業本票」或「玩具本票」,只要需要事項記錄完全,依然具有完全之本票效率,絕對不是玩具。(例:以下附件即屬之)。
3. 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不和影本。
無記錄到期日(即見票即付之本票):從發票日起算,有三年的追索時代翻譯
在單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配合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單據法5 條)。
時效:(單據法第22條第1項)
2、本票: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前提付出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單據。
3、匯票: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前提付出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1.依單子法第22條第4項:「單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覆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好處之限度,得要求償還。」若執票人未能在三年的追索時代內對發票人進行追索的話,則三年事後,就僅能就僅能就發票人所受的利益限度內,請求償還。稱「利得償還要求權」。
2.依緣由關係請求償還,即獲得本票的根本功令關係如生意、假貸、租賃或補償損失。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7條)。這部分是不消根究當事人真意,逕以以文字為準。
本票債務縱已因清償而沒落,發票人應另依訴訟法式另謀解決,本票裁定中法院不會去理睬債務是不是已了債的(56年台抗第714號判例)。
絕對需要記錄事項記錄
若何追索
1.票上注解其為本票之文字。
2.必然之金額。不克不及塗改,塗改則本票無效。
3.發票的年代日,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且觸及發票人的行為能力是不是具有的認定。
4.載明「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翻譯
5.發票人親身簽名。(必然要盯著發票人親自簽名,並且簽名前務必先查對成分證,以避免冒名頂替)
3、其他未記載影響本票效率不大。例如:
1.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分期了債之債務,債權人通常會要求開立不填到期日之全額本票,以便在未如期清償時,即可提出法院作本票裁定;如果一經填寫到期日,只能待到期才可本票裁定)
2.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3.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居處或居所地點地為發票地。
4.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1. 金額有沒有錯別字或塗改或紛歧致現象。金額若有錯別字或塗改現象,則本票無效翻譯
本票有二類
【債權人執有本票的長處】
融資性貿易本票:係指工商企業為張羅短期營運資金而發行,並經簽證機構簽證及承銷後於市場流通之貿易本票,為貨幣市場首要交易工具之一。
本文來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kuofuh88/post/1312499299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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